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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医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

吉林医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
  第一条  吉林医药职业教育集团(Jilin Medic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,JLMVEG)是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,以专业和行业为纽带,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牵头,以自愿加入集团的医药类职业院校、医疗机构、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等为主体,以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互惠为原则的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团体,属群众性社会组织。

  第二条  吉林医药职业教育集团(以下简称集团)宗旨:按照国务院、教育部、教育厅及市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相关要求,实现学校、行业、企业和区域间的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共同发展,并以此推动吉林省职业教育改革进程、助力吉林省医药经济振兴。

  第三条  集团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,接受省教育厅、省卫生厅、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 第四条  集团自觉承担社会责任,有意识地使集团的利益与社会发展的总体利益相一致。

  第五条  集团理事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依法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培训、服务以及交流等活动。


第二章   目标与任务


    第六条 在教育厅的指导下,通过集团平台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,构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新模式,逐步实现院校培养与行业需求、学生所学与岗位需求的零距离对接,第一条  吉林医药职业教育集团(Jilin Medic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,JLMVEG)是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,以专业和行业为纽带,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牵头,以自愿加入集团的医药类职业院校、医疗机构、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等为主体,以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互惠为原则的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团体,属群众性社会组织。

    第七条 通过集团平台加强校际间联合,在招生、就业、教学、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。共同做好人才需求市场调查,友好协调招生、就业、对口升学等涉及理事单位利益的事项;实现实验室、实训基地、图书馆、学报学刊等资源的共享,为学生实验、实训、实习及教师之间业务交流提供支持。    

   第八条  通过集团平台统筹策划师生员工培训,定期组织业务竞赛、评比,探索并实现职业资格的培训、考核、鉴定等方面的资源共享。

   第九条  积极适应现代医药行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,推进教育教学改革,努力形成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。

   第十条 推动我省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、为医药行业输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,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
     第十一条 集团采取单位会员制。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自愿遵守集团章程,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,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相关职业院校、医疗机构、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可申请加盟。

   第十二条  集团的办事机构为“吉林医药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”。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等机构。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,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;秘书处设在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,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;理事会下设临床医学、护理、药学等若干专业委员会。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是集团的常设机构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单位推荐1-2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,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会议及有关活动。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2名,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。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上述职务均经推荐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3年,可以连任。

   第十四条  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、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
        第十五条  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。

  第十六条  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决定重大事宜须经半数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。

        第十七条  理事会职责

        1.讨论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、运行方案;

        2.选举和罢免集团组织机构领导,审议和接受新的理事单位;

        3.审议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
        4.审议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;

        5.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。

       第十八条  秘书处职责

      1.组织策划集团文化、草拟集团章程和运行方案;

      2.执行理事会决议,落实集团年度工作方案,协调集团内、外的各项工作;

      3.负责更新、维护集团网站及集团的信息交流与传递工作;

      4.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
     5.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、档案管理及对外宣传工作;

     6.协调、确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。

  第十九条 专业委员会职责

     1.围绕市场需求,汇总集团内各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,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,及时向理事大会、常务理事会议提出修改、完善专业设置、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议案,

     2.根据理事单位的行业、特点和工作要求开展技术攻关、科研立项;

     3.负责集团内部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;

  4.根据集团内各单位对人才的需求,审核人才培养订单中的知识与技能要求。


第四章  权利和义务


   第二十条 集团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  1.有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集团的权利;

     2.享有参加集团活动的权利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  3.对集团章程、运行方案的制定和修改,组织机构领导人的任免等集团重大事项有提出意见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,对集团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;

    4.有权使用“吉林医药职业教育集团”的标识,并可向集团秘书处申请,批准后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;

    5.在利用教学、实习、招生、就业、培训等资源时,享有优先权;    

    6.在政策允许范围内,集团理事单位职工及其子女享有就读集团内学校的优先权。

  第二十一条  集团理事单位需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 1.自觉遵守集团章程、执行集团决议,积极参加集团活动;

    2.院校主动提供毕业生信息及成员单位的员工培训服务,积极开展技能鉴定、科技研发、科技攻关等工作;

    3.企业要及时反馈人才需求信息,支持院校学生实习、就业及教师顶岗培训并推荐兼职教师;

    4.注意树立集团良好形象,维护集团声誉;

    5.主动提供集团网站所需信息及资料;

    6.企业参与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、新专业开发、教材编写和修订、实训基地建设、职业能力标准制定等工作。

        第二十二条  首批加入集团的理事单位只需回执牵头单位的邀请函即可登记加盟。新申请加盟的单位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、提供单位相关资料,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,并颁发理事单位证书。

        第二十三条  要求退出集团的单位,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,并交回集团理事单位证书。

   第二十四条  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,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者将由常务理事会表决,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。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。


第五章 经费使用


       第二十五条  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理事单位的捐赠、社会捐赠、政府拨款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六条  集团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,接受理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。

    第二十七条  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      第二十八条  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,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
      第二十九条  集团终止协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。

      第三十条  集团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

第七章  附则

  第三十一条  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8日集团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,并于当日生效。

      第三十二条  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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